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81号
原告:沈虹艳,男,34岁。
被告:由能好,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虹艳与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虹艳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虹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虹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沈虹艳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
(2015)蛟民二初字第881号
原告:沈虹艳,男,34岁。
被告:由能好,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虹艳与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虹艳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虹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虹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沈虹艳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