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宏宇建材商店,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代表人:姜红雨,该商店业主。
被告:白景军,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宏宇建材商店与被告白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宏宇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世军
二O 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