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134号
原告:孟江,男, 197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聂国义,永吉县司法局岔路河司法所所长。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江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世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二O 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