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24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南、榆江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经理。
被告:邸守金,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邸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免收。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