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5号
原告:张文斌,男,23岁。
被告:贲中华,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斌与被告贲中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免收。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延升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5号
原告:张文斌,男,23岁。
被告:贲中华,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斌与被告贲中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免收。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