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宝诉刘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909号

原告:肖文宝,男,汉族,36岁。

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功友,男,汉族,6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宝诉被告刘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肖文宝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肖文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文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肖文宝负担。

审判员  王国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 尧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