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747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文华,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于萍楠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