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图民初字第1221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崔日龙,住图们市。
原告李美花,住图们市。
被告李贞淑,住图们市。
被告崔哲松,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日龙、李美花诉被告李贞淑、崔哲松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日龙、李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825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年一 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