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意程与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杨文忠、陈永生、葛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49号

原告:孙意程,男,45岁。

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葛江,经理。

被告:杨文忠,男,46岁。

被告:陈永生,男,47岁。

被告:葛江,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意程与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杨文忠、陈永生、葛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意程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意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6元(缓交),免收。

审 判 长  冷启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二 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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