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49号
原告:孙意程,男,45岁。
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葛江,经理。
被告:杨文忠,男,46岁。
被告:陈永生,男,47岁。
被告:葛江,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意程与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杨文忠、陈永生、葛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意程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意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6元(缓交),免收。
审 判 长 冷启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二 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