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图民初字第132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魏松莲,户籍所在地延吉市,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郭同,图们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图们市分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申今淑。
被告毕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松莲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图们市分公司、毕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松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年 一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