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松莲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图们市分公司、毕兆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9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图民初字第132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魏松莲,户籍所在地延吉市,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郭同,图们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图们市分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申今淑。

被告毕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松莲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图们市分公司、毕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松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年  一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慧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