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桂云诉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696号

原告:侯桂云,女,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子寒,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徐毅捷,女,住吉林市昌邑区。系被告徐子寒姐姐。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桂云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侯桂云以已与被告徐子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于萍楠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春苗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