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678号
原告:李文山,男, 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赵立光,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启发,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山与被告陈启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20.00元,合计1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世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O 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