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425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立国,男,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