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9号
原告:杜博,男,33岁。
被告:杜桂华,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博与被告杜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杜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博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尧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9号
原告:杜博,男,33岁。
被告:杜桂华,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博与被告杜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杜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博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