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760号
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秋分公,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代表人:郜联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长涛,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卫,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秋分公司与被告徐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秋分公司自愿撤回对徐卫的起诉,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秋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