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938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李某,女, 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