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770号
原告:夏宝和,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运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宝和诉被告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宝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