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7-18 11:48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1144号

原告:赵某某,女, 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无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毛振秋,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1987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永吉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振秋,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经车某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近半年之久,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因双方无经济来源,无奈之下原告外出打工,但被告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向原告要钱,并多次对原告实施打骂,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我没想过离婚,我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我现在也不想离婚。我与原告在北京打工,原告无故失踪,我看到过原告上网,但是没有证据。原告失踪后,我联系原告家人,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我在北京报案,让其家人在永吉县报案,但是其母亲说不管,还说人没了要向我要人。我从北京回来,在口前城南派出所报了案。后来我在原告的邮箱里看到了离婚意见书,通过该意见书,找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的张海军律师,律师让我找一找原告,说我与原告没有太大矛盾,原因都在原告母亲那,劝我说找到原告后,和原告好好说说,还有和好可能。原告的舅舅也和我说过,让我和原告好好的,后来原告全家失踪。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但却不到庭说明夫妻感情状况。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世军

二O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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