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和与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8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吕和,男,1957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孔祥龙,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和与被告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吕和自愿撤回对孔祥龙的起诉,另行主张权利,并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和撤回对被告孔祥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长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人民陪审员  张 秀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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