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8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展某,男, 198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白某,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世军

二O 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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