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湄,该银行法律顾问。
被告:刘胜波,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
被告:陈花凤,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
被告:李盈,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
被告:李艳,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
被告:杨忠才,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
被告:周雪花,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刘胜波、陈花凤、李盈李艳、杨忠才、周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免收。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