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8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1113号

原告:丁某某,女, 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张某某,男, 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世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二O 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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