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全与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8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125号

原告:孔庆全,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孔祥龙,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全诉被告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祥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庆全撤回对被告孔祥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0元由原告孔庆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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