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908号
原告:肖文宝,男,汉族,36岁。
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立成,男,汉族,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宝诉被告孙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肖文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文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肖文宝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