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王海峰,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孔祥龙,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祥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对被告孔祥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 897.00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