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再初字第3号
原审原告:韩玉卓,男,汉族,东富二矿职工,住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兆刚,男,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第三人:田艳华,女,汉族,吉林市龙谭区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住舒兰市。
原审原告韩玉卓诉原审被告陈兆刚及原审第三人田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做出的(2013)舒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兆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吉林市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2015)吉中民提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 舒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及(2012)舒民二初字第250号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韩玉卓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审原告韩玉卓撤回起诉。
诉讼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审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春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