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平与闫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7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52号

原告:孙秀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伟,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孙秀平诉被告闫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秀平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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