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52号
原告:孙秀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伟,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孙秀平诉被告闫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秀平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