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成青与张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7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41号

原告:石成青,男,汉族。

被告:张天鹏,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石成青诉被告张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成青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成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石成青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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