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41号
原告:石成青,男,汉族。
被告:张天鹏,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石成青诉被告张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成青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成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石成青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