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与赵奎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2016-07-18 11:47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再初字第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

负责人:杨玉柱,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

被告:徐振林,男。

被告:赵奎,男。

被告:杨杰,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告徐振林、赵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吉中民抗字第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吉中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指令磐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杨本弟

审 判 员  王银秀

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旺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