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96号
原告:郭文达,住敦化市。
被告:宋占河,住敦化市。
被告:宋占坤,出生年月不详,住敦化市。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达诉被告宋占河、宋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