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4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969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易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初,二被告找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用于偿还购车所欠别人的欠款,当时言明利息为年利1.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欠款,因被告无钱偿还,又于2013年1月27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枚,一枚是2012年的呢借款的利息3900元,一枚是2013年借款本金及利息34500元,当时约定利息是年利1.5分。并且约定了2014年春节前二被告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384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1.5分给付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据两枚。

被告张某某、易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欠款事实存在,当时约定利息了,同意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是没有能力还。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27日,二被告找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用于偿还购车所欠别人的欠款,当时约定利息为年利1.3分计算,利息共计3900元,由于没有给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又于2013年1月27日,二被告给原告从新出具了一枚34500元的借据,借款本金是30000元,其中4500元的利息,并且约定了2014年春节前二被告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两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其中2012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的利息按照年利1.3给付利息;2013年1月2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1.5分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浩然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