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王晓东,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桂芝,现住敦化市。
被告王广平,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徐西朋,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梁国亮,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负责人董成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晓东诉王广平、徐西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