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5号
申请人林晓霞,女,1973年10月20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万有利,男,37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徐志刚,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林晓霞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万有利所驾驶的吉EG0130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徐志刚)的车辆车籍,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万有利所驾驶的吉EG0130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徐志刚)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