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霞与万有利、徐志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1:46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45号

申请人林晓霞,女,1973年10月20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万有利,男,37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徐志刚,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人林晓霞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万有利所驾驶的吉EG0130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徐志刚)的车辆车籍,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万有利所驾驶的吉EG0130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徐志刚)的车辆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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