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152-1号
本院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许永峰诉被告李忠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李国忠”应更正为“被告李忠国”。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O 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朴春梅
(2015)永民一初字第152-1号
本院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许永峰诉被告李忠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李国忠”应更正为“被告李忠国”。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O 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