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丰与被告呼玉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刘丰(曾用名刘峰),现住扶余市。

被告呼玉海,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诉被告呼玉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

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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