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王某某。
法定监护人徐某某。
被告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