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87号
原告孙伟。
原告何志远。
被告张继光,55岁。
被告廖艳方,5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何志远诉被告张继光、廖艳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何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