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刑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公司、抚顺市兴安运输有限公司、扶余市永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5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刑某某。

原告孙某某。

二原告代理人王文龙,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市兴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经理。

被告扶余市永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于某某,司机,现住辽宁省抚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某、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公司、抚顺市兴安运输有限公司、扶余市永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刑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

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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