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890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扶余市得胜镇北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村长。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扶余市得胜镇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扶余市得胜镇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15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扶余市得胜镇北江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经营期限是自2015年1月至2027年末止。原告在2015年5月份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耕种后,被其他人强行耕种。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扶余市得胜镇江北村村民委员会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有效。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承包合同一份。
被告扶余市得胜镇北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诉状所述签定承包合同属实,村委会也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发包也是按照程序进行的,也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台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扶余市得胜镇北江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地性质为四荒地,经营期限是自2015年1月至2027年末止。发包土地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原告在2015年5月份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耕种后,被其他人强行耕种。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据一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程序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扶余市得胜镇江北村村民委员会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