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显章与张海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5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6-1号

申请人殷显章,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张海明,个体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殷显章与被申请人张海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张海明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吉AJ511P号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张海明已提供现金担保,故对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明所有的吉AJ511P号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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