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6-1号
申请人殷显章,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张海明,个体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殷显章与被申请人张海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张海明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吉AJ511P号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张海明已提供现金担保,故对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明所有的吉AJ511P号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