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军与刘洋、杨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35-1号

申请人李云芬,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刘洋,系吉ACB691号捷达轿车车主,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杨洪伟,系吉ACB691号捷达轿车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徐洪军与被申请人刘洋、杨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徐洪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吉ACB691号捷达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吉ACB691号捷达轿车扣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吉ACB691号捷达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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