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35-1号
申请人李云芬,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刘洋,系吉ACB691号捷达轿车车主,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杨洪伟,系吉ACB691号捷达轿车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徐洪军与被申请人刘洋、杨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徐洪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吉ACB691号捷达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吉ACB691号捷达轿车扣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吉ACB691号捷达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