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27号
、
原告四平市方元恒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山。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住址: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谭林方,系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晓龙,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马俊,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负责人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添,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元恒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晓龙、马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即19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黄玉书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