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2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