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35号
申请人李云芬,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哲源,司机,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陈岩,车主,住吉林市。
申请人李云芬因其与被申请人张哲源、陈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陈岩所有的吉BKU323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岩所有的吉BKU323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出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