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3156号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99号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一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向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猛,男,现住吉林省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0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