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3301号
原告:沈阳龙图商业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4-4号。
法定代表人:贾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图商业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龙图商业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1,800.00元由原告沈阳龙图商业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