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周政,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三盛玉镇头道岗村周家屯12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北环路与凯旋路交汇处华亨名城3幢210号房。
被申请人刘成旺,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车主,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盛玉镇头道岗村二道岗屯。
申请人周政因其与被申请人刘成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成旺所有的吉ARN638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成旺所有的吉ARN638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出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梅
二0一五 年 二 月 六 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