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与刘成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周政,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三盛玉镇头道岗村周家屯12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北环路与凯旋路交汇处华亨名城3幢210号房。

被申请人刘成旺,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车主,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盛玉镇头道岗村二道岗屯。

申请人周政因其与被申请人刘成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成旺所有的吉ARN638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成旺所有的吉ARN638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出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梅

二0一五 年 二 月 六 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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