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韩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迟畅,男,汉族,系原告韩霜丈夫。
被告:蒋莹,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霜诉被告蒋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霜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霜负担191.50元。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