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刘恩举,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福,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举诉被告王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恩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恩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