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孟召才,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刘曼丽,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宝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桂荣,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召才诉被告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召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孟召才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